德国的纳税服务经验和做法110
德国的纳税服务经验和做法 税收工作在德国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国家的持续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究其原因,除了成熟稳健的税制外,其符合国情又有效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是十分重要的。
(一)纳税服务理念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 德国的日常税收征管环节科学严密、简便实用、重点突出,体现了税收管理上规范、有效,方便纳税人和确保税收收入的指导思想。其实施管理与服务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是: 1.纳税登记。德国税法规定,所有纳税人(包括、公司、团体、个人等)一般在普通法院等部门办理营业登记,规定营业登记机关必须将资料传递给税务局。税务局在内部即可编码登记,不需纳税人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申报。各类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后,都应依照税法和当地税务局具体核定的日期,直接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申报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当地税务局书面申述理由。经获准后,可适当延长申报日期。值得说明的一点是,德国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都是聘请专门人员代为纳税申报。 3.纳税认定。在每一个纳税期内,税务局都要根据审核后的纳税申报(在德国,只有特定的纳税申报表如增值税的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查定申报的,其他税项一般由税务局负责评定)逐一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认定书》,纳税人应据此履行纳税义务。《纳税认定书》包括税款数额及计税法律依据、缴税时间、地点及纳税人不服时可上诉等有关事项。 4.税款缴纳。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认定书》后,不管有无异议,都要首先依照认定通知按时缴纳税款,如有异议,可申请税务机关复议,也可申请法院裁决。如确系税务局认定错误,税务局应退回多征的税款,但不负责赔偿纳税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纳税检查。德国的纳税检查和税款征收是分离的。除了税务机关内部一部分人员专门负责税务检查外,承担税收检查工作的还有税务审计院。 6.违法处理。德国对涉税违法者,特别对故意违法者的处理是相当严厉的,主要表现:一是罚款的倍数较高;二是对以往年度偷逃税的追征期比较长。 (二)征纳双方尊重法律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 德国征纳双方基于对法律的尊重,形成了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纳税人依法办税、诚信纳税的良性循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一种信赖、合作、平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确保这种法律关系,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上、执法上的保障。 1.规范、严格、有效的税务检查。德国在州和地方一级税务局内部一般设有税务检查机构,专门负责税务审计工作。其中,对商业、农业企业及特定的其他纳税人进行全面的税务审计,而且还可以对各类企业的增值税、预提税、交易税等进行特别审计。一般情况下,税务局根据企业人数、经营规模及利润额的大小确定重点审计对象,企业规模越大,被审计的频率越高,也更为彻底。,税务局对大型企业1年检查1次,对中小型企业3年检查1次,对小业主则实行随机抽样检查。 此外,税务局如怀疑某纳税人偷逃税,则由专门的侦缉部门负责稽查侦破。侦缉部门的权力很大,可入室搜集证据,可拘留审问疑犯。对那些不按时申报纳税的企业,税务局内部还专门设有强制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这类纳税人进行控管。 2.简便严密的法律救济途径。纳税人对税务局评定的应缴税款或其他税务处理决定如有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税务局内部设有法律纠纷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征纳双方有关税务纠纷的。如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则可在接到通知书后1个月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税务师等)向所在地的税务法院申诉。税务法院根据纳税人的申诉,全面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税务局定税的依据,然后作出判决。但一般情况下,税务法院在收到纳税人的申诉书后,首先会进行听证,法官根据听证会上征纳双方的辩词进行讨论,然后对案情做出判决,以判决书的形式发给纳税人及税务局。另外,根据听证情况,法院也可提示征纳双方对问题自行达成共识,实行庭外和解。 如果纳税人或税务局对税务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在1个月内上诉到联邦高级税务法院,由高级税务法院调查后做出相应的判决。但从实际情况看,纳税人或税务局上诉到高级税务法院的极少,一般都会服从当地税务法院的判决。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局核定的税款有异议而申请缓缴,而税务法院最终判决税务局核定的税款正确或超出最初核定的税款时,纳税人在15个月的宽限期后,须每月按税款额的0.5%交利息。相应地,纳税人支付的税款多于应缴税款,税务局也付给其相应利息。 (三)充分利用资源使纳税服务社会化 德国的纳税服务虽然寓于整个征收管理过程之中,但税务机关不是无所不包地搞无限度服务,而是与社会有关部门、中介服务组织等有明确的分工,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 1.税务咨询。法律规定,每个企业、公司都必须聘请注册师进行查账,税务机关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视作重要的性文件,借以确定纳税人的有关税收事项。这样,大量的涉税违法现象就会通过注册会计师查账被发现并加以纠正。由于德国的税制较为复杂,纳税人了解有关的税收政策一般都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因此,除极少数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自行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纳税外,更多的是委托税务代理人即执业会计(税务)师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可以提高税务申报质量。纳税人也可委托会计(税务)师帮助做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请其作为税务顾问为企业提供咨询参谋服务等。此外,税务局还发展税务密报员,动员有关人员进行税务举报,并给他们以重奖。 2.纳税人协会。德国的纳税人协会是中立的社会民间组织,独立于各党派之外,依照协会章程自觉地履行其职责。其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会费。 协会的宗旨是:认真搞好税务,完全代表纳税人的利益,无私地帮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监督国家机关在财税方面的政策、法规、行为。目的是:使政府能够节约、有效地使用税款;税收的额度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税收的立法和政策必须顾及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税法必须简洁明了,使纳税人便于理解;国家的财政开支必须符合国家的经济能力和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承担的市场经济的原则和义务。 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刊载有关税收知识、税收法规,并无偿地发给会员、图书馆、议员和政府部门。协会也通过新闻媒介开展宣传活动。会员在纳税事宜上如遇有麻烦,协会予以无偿帮助。对一些典型案例,协会还帮助雇请律师,并协助法院、检察院工作。协会现已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纳税人协会按其工作内容组成了收入法、税务总则改革、财政、税务改革(每年具体税种税目的修改案)、议员收入改革、政党经费改革等专业委员会,非常严格、认真地研究税法、财政预算,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同时将有关研究报告无偿提供给政府、图书馆及有关机构。 3.相关部门相互协作配合。法律规定,由工商部门、警察局、雇主等将企业开业、户籍和雇员等相关涉税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 (四)运用化管理手段,不断深化改革,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 1.运用信息化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德国统一后,经过1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逐渐将税务管理的基本业务纳入机管理,通过与信息技术进行集中处理,为纳税人提供规范、透明的管理和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利用计算机给所有开始生产经营活动或开始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建纳税编码和税卡;二是会计(税务)师通过信息数据处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纳税人代行纳税申报;三是凭借计算机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审核、征收和缴库;四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对税源实施监控和稽查。
(五)专业培训与树立团队精神,提高了员工素质,确保了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税务人员培训专业化。德国税务系统共有12万名员工,其中包括有国家公务员、雇员(从事一般秘书工作的人员,有雇用合同)和工人(指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如司机等)。其家公务员分为四类:初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高级公务员及领导阶层公务员。在全国税务系统9.8万公务员之中,初级公务员为5000人,中级公务员为45000人,高级公务员为45000人,领导阶层公务员为3000人。 凡进入税务局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经考试合格进入税务局后还必须接受为期3年的专业培训。其中,一年半时间到税务专校进行;一年半时间到税务局实习,两者交叉进行,做到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3年的学习培训结束后,所有人员必须通过5门科目的考试,包括:税收、财务、资产评估、国民及管理。如不合格者,税务局则会取消其上岗资格。此外,初级公务员被录用后还需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 要成为领导阶层的公务员,则首先要有大学专业毕业文凭,并取得硕士学位,然后还要参加税收专业培训,时间约为13个月左右,其中9个月在地区税务局实习,4个月在联邦财政学院学习,但不用再进行考试。走上领导岗位的公务员,开始一般只负责比较单一的工作,待其实践经验和领导工作能力被证实后,再向上一级晋升或负责领导综合性工作。 为配合税务人员专业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德国各州都有一个税务专科学校,联邦财政部则办有联邦财政学院,其培训的对象主要是高级公务员及领导阶层公务员。 德国税务机构采取的上述录用和培训税务人员的做法,确保了税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效地促进了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开展。 2.改革组织机构,树立团队精神。目前德国正在进行征管体制的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重组业务流程,相应调整机构,将原来各基层机构分工过于专业的工作流程和机构,改为综合性的相互协作的管理服务体制;二是改过去拉网式的全面检查为建立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实行人机结合的选案方式,对重点案件或重点企业进行审计检查,并检查结果及原因,确定重点案件或企业审计的费用和时间,降低税收成本并减轻纳税人负担。这一改革受到征纳双方的好评。 此外,德国近年来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廉政和队伍建设,对于保证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二、德国纳税服务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 力戒形式主义,将纳税服务融入征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德国纳税服务与管理结合紧密,相互融和为一个整体,将纳税服务的理念深深地植根于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意识和行动中,在整个征收管理过程中处处体现出程序简便、流畅,节约征纳双方成本,提高效率。避免了把服务仅仅看成是哪一个部门的职责和业务,也没有搞成形式上的服务。比较来看,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正在创建中,还没有从管理和执法的全过程去落实服务。我们需进一步将纳税服务的理念融入我们各项税收管理工作中,同时有必要对现行征管程序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优化,做到既便于管理,又便于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务。 (二)依法公正、公开、规范、严格执法是纳税服务的基础 德国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德国税务机关把尊重法律表现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上。体现出公正、公开、规范、严格执法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义务,也是最基本的服务。德国纳税服务经验启示我们,尊重法律,就是尊重纳税人,就是取信于纳税人,是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先决条件。离开依法行政搞服务会造成失去工作基础的危险。我们当前尤为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畅通法律救济途径,在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采取更为实际的措施。 (三)明确纳税服务的界限,充分利用资源做好纳税服务 德国的纳税服务工作十分注意不超越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承受能力,既尊重法律要求,也讲究效率。 在我国各类纳税人中,大企业、大公司少,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居多,对后者的管理与服务会耗费税务部门相当大的行政资源,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德国在这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他们不是特别强调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而是重点强调规范化的执法和强有力的检查,还纳税的责任和权利予纳税人,让税务中介机构发挥作用,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纳税事项都是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税务部门集中精力管好大企业、大公司,这样既降低征税成本,又提高工作效率。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当前我们要做的: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划分征纳权责,做好税务机关权责之内的工作。二是界定好税务机关与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界限。要还相关的权责予税务中介代理机构,给其相应的空间,加强监管,促其走上健康发展轨道。三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界定好税务机关与其他社会相关部门的纳税服务界限,如发挥工商联、科研机构院校、新闻媒体的作用等。四是界定好上下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界限。各级机关各尽其责,共同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德国十分注重运用手段进行税收管理与服务。德国尽管是联邦制国家,联邦下是州,州下有县、县级市及专区,州与地方(县、县级市及专区的总称)都有较大的行政管理、立法、财政空间,而且财税部门的设置也较灵活,但是税务信息化决策在联邦是统一的,信息管理架构相当固定,一个州就一个信息处理中心,各地方分局只能设信息站,各个信息站每天接受的数据都要传输到州信息处理中心统一处理使用,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政出多门、软件不兼容、数据不统一、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是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中最突出、最棘手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强化统一规划,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与银行等部门联网,提高信息共享度,方便管理和服务纳税人。 (五)加强干部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 德国税收管理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干部培训和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和机制,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在涉及业务的重组、流程优化、征管机构调整的征管改革过程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的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和机制,是当前十分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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